反洗錢是維護金融安全、完善國家治理和促進雙向開放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反洗錢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協同合作,有力打擊各類洗錢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了一批犯罪分子。
以下是“林某涉黑自洗錢案”的具體案例內容,希望幫助大家準確認識并了解洗錢活動及其危害,自覺遠離洗錢犯罪,維護社會金融秩序。
介紹
2020年12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洗錢罪等7項罪名對林某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3萬元。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9年,以林某喜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敲詐勒索、非法采礦、非法持有槍支等一系列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達5億元人民幣。期間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九仙林業有限公司,2015年,林某(系林某喜兒子)受林某喜指使,以九仙林業公司的名義,以林某喜等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林權及其林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以向肥料店購買肥料的名義,虛構購銷合同,向某商業銀行仙游縣支行貸款900萬元。為了掩飾、隱瞞資金來源,林某分別將480萬元、420萬元轉到林某莉、陳某的賬戶,并指示林某莉、陳某通過轉賬、取現、拆分、再存入的方式匯總至林某琴賬戶,最終用于償還民間借貸。
案例評析
綜合林某實際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以及其主觀認知能力等因素,認定其主觀明知。該案所掩飾隱瞞的資金為銀行貸款資金,存在足額的林權抵押,但用于貸款抵押的林場林權以及該筆貸款為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該組織的所有林場林權均被認定為“黑財”。林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的兒子,同時也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林某具有上游犯罪事實,又具有為其他不是同一事實的上游犯罪洗錢的事實,應當分別以上游罪、洗錢罪定罪處罰。
來源:北京反洗錢研究、《金融機構洗錢犯罪類型分析與經典案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