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是維護金融安全、完善國家治理和促進雙向開放方面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對反洗錢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加強協同合作,有力打擊各類洗錢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了一批犯罪分子。
以下是“黃某洗錢案”的具體案例內容,希望幫助大家準確認識并了解洗錢活動及其危害,自覺遠離洗錢犯罪,維護社會金融秩序。
基本案情
黃某,男,某銀行原信貸員,系上游犯罪人員朱某成親屬。
(一)上游犯罪
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間,朱某成等人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成立海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以合買“體育彩票”為名,通過召開大會、體彩門店宣傳、口口相傳、微信宣傳、授課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宣傳該公司配置頂尖專業體育競彩分析師團隊,團隊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獎率,以經營期間持續只贏不虧以及高額月收益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集資款大部分用于發放獎金、支付傭金、本金贖回,以及員工工資、宣傳費用等開銷。案發時,朱某成等人集資詐騙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億余元。
2022年4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二萬元。朱某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洗錢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黃某為掩飾、隱瞞朱某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幫助朱某成聯系境外洗錢人員黃某杰(公安機關已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并上網追逃),將朱某成賬戶內共計2306.7萬元資金分散存入黃某杰提供的60余個“傀儡賬戶”中。隨后,黃某杰所在團伙將上述賬戶內的資金又分散轉至其他二級、三級賬戶,并以幫助換匯為由,通過境內將人民幣轉入“換匯客戶”的銀行賬戶、境外支付等值外幣“對敲”方式,將資金轉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為在境內使用資金,又讓黃某杰以上述對敲方式轉移資金至境內黃某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黃某指使他人從銀行提取現金后交給朱某成及朱某成母親,從中獲取好處費60余萬元。
2020年1月,黃某知道朱某成實際控制的海某公司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后,應朱某成的要求,代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2輛汽車,取得售車款104.3萬元后,將其中的60萬元轉至朱某成的銀行賬戶。此外,黃某聯系偷渡中介人員崔某印(已判刑)等人,幫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同年3月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獲歸案。
2020年12月30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黃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1. 跨境洗錢犯罪不僅造成上游犯罪贓款追繳困難,而且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嚴懲。辦案當中發現跨境洗錢線索的,要著力查清資金流向和流轉過程,加強對境內相關資金交易記錄等證據的收集。
2. 查清非法集資資金實際去向,既是追繳涉案資金,提升追贓挽損實際成效的重要措施,也是發現洗錢犯罪線索的有力抓手。在辦理涉非法集資洗錢案件過程中,不僅要查清洗錢手段,還要盡可能查清洗錢后資金的實際去向,及時查封、扣押、凍結被轉移、隱匿、轉換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繳洗錢人員的違法所得,不讓任何人從洗錢犯罪中得到經濟利益。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